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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姓女子指控賴姓丈夫與合夥開店的女子密切交往,還發生性行為,破壞婚姻,去年底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後,再向賴男提出精神賠償100萬元,賴否認與女子有性關係,辯稱是「女子單戀」,但士林地院根據女子寫給賴男的信件,發現女子多次為賴男自殺,還寫道「我就像妓女、慰安婦,這次死不了,還有太多下次了」,成了關鍵證據,證明兩人超越一般友誼,今天判決賴賠20萬元。賴男與妻子結婚10年,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,賴男辯稱,他和該女子確實因合資開店成為朋友,但都是女子對他有情意,是一般友誼,兩人並沒有發生性行為。女子則說,他們並非男女朋友,不過在開店期間,確實愛上賴男,但覺得好像在破壞家庭,還常常與當時男友吵架,對他們覺得很不好意思,雖然兩人供詞相去不遠,但是李女出示前年2月到3月間,女子寄給賴男的多封信件,內容寫道「對不起,鬧得你全家雞犬不寧,也許我真的離開了...我穿著我們一起去深圳買的鞋子走了」 、「寶貝,我捨不得你,但你兩個孩子還太小,需要媽媽」和「到現在才知道你怕兩頭空,不願離婚...我就像妓女、慰安婦,這次死不了,還有太多下次以後不吃藥,直接拿刀來割…」等語法院根據新北市消防局、國泰醫院等地的救護紀錄,發現女子服用安眠藥、飲酒送醫,且賴男也陪同就醫,再核對兩人這段時間的出國日期紀錄,確實有同去深圳洽公,與信件中所寫的情節相符。法官審酌,賴男的子女都陳述曾跟賴男與女子吃飯、看電影,也被告知「不能告訴媽媽」,顯見賴男心虛,加上往來的信件,證明賴男與女子已是男女朋友交往,侵害李女配偶權,判賴男賠償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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